住房公積金雖然不屬于勞動法的范疇,但往往和社保聯系在一起,即通常所說的“五險一金”,因此和職工的權益也是息息相關。而且實務中也確實出現了因為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依法繳住房公積金,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成功的案例,尤其是經常接到勞動者的咨詢,問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強制繳的。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計算平均工資時,會經常碰到住房公積金。小編專門整理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常用法律問題,供大家參考。
答:注意,是繳存!!!
古人云:一字之師。現實中很多人錯誤地稱“繳納”住房公積金,其實應當是“繳存”住房公積金。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甚至也經常會出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表述。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4月3日發(fā)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先后進行了兩次修訂)第二條第一款指出:“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總計出現了47次“繳存”而沒有出現一次“繳納”!
答:是。
社保繳納的強制性已深入人心,但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的問題,很多人都存在疑惑,認為是福利。其實,早在1999年4月3日國務院就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單位為勞動者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屬于單位的法定義務。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既然是“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意味著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屬于法定強制義務,不繳就是違法的。
答: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強制繳存對象。有條件的地方,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可以看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因此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要比建立勞動關系的對象要少。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zhèn)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可見,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不屬于強制繳存對象。實務中,為了買房的需要,有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意愿。因此,不少地方已經在探索個體工商戶及其勞動者、自由職業(yè)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做法,如深圳、蘇州等地。
答:違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可見,作為法定義務,屬于條例規(guī)定的單位都應當從建立勞動關系后30日內為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否則就是違法的,因為試用期期間雙方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
答:不能。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來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這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該條并沒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答:之前有案例法院確實支持了勞動者主張的經濟補償,但是解除理由卻不是用人單位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而是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 01 民終 14027 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花某于2012 年 12 月 10 日進入河南華某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6 月 1 日,花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016 年 6 月 23 日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事宜達成調解,公司同意補繳住房公積金。法院認為,勞動者的權益應得到保護。公司未為花某繳納住房公積金,直至花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才與花某達成協(xié)議并繳納該費用,故花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遂判決公司支付花某經濟補償金 9087.33 元。該案中,本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法要求經濟補償,但本案中因為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勞動者入職后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條件下才給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結果因為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職工以《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第 4 項“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但如果將此規(guī)定在規(guī)章制度中,則導致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違法,即“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符合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判決書中多次提到“繳納”住房公積金,顯然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答: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因此,從職工工資中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賠償金)計算基數中。
答: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般為5-12%的繳存比例。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答:不是,繳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還存在差異。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有勞動關系,就必須在有勞動關系的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則不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答:因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在這里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fā)生爭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侯某濱要求紅梅集團補繳其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答:兩種情況下責任不同。一是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內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答: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但如果違反了法定義務,職工盡管事先自愿承諾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如果投訴的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仍應責令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人或者單位的承諾、協(xié)議而免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有強制性、法定性。因此,職工的承諾不能免除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當然在個別地方,我們會看到不支持職工的案例,本質上是對勞動者不誠信行為的否定。
答:不能,應當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解決。
職工要注意,當用人單位不繳存或者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去社保中心投訴,它不管;去申請勞動仲裁,不受理;去法院起訴,不屬于受理范圍;去勞動監(jiān)察投訴,也不管。精準的方式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解決。
十五、答:如果單位不繳存公積金或者沒有足額繳存公積金,職工需要投訴的地方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職工可先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電話12329進行反映,或者攜帶身份證、勞動合同書、工資收入等材料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現場投訴。提交完資料后等待處理。職工進行投訴的,原則上應當由本人提出。因客觀原因確需他人代為投訴的,應當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委托事項、權限等,并由委托人簽名。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現用人單位存在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個人賬戶、“未繳”或“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形時,就會給用人單位下達《立案通知書》、《案件調查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要求用人單位攜帶相應材料配合調查。
答:按照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要求準備相應材料并積極配合。如準備勞動合同、工資單等材料。
答:用人單位如果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處理結果(比如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滿意,法律也賦予了單位救濟的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種方式。
單位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做出決定。如果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滿意,或者不想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繳決定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答:各地不盡相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那么,職工離職當月,公積金還需要繳存嗎?這個各地有一定差異。絕大多數情況下,職工離職當月公積金是需要繳存的,可以按照職工離職當月的工作天數計算應繳數額并進行繳存。但在一些地方則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的地方規(guī)定職工離職時間在當月15日后(含當日)需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當月15日前是否繳存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有的地方規(guī)定職工離職時間在單位繳存日前,單位應及時作出公積金賬戶封存不需繳存,離職在繳存日后則仍需繳存。
答:正常情況下,職工撤銷投訴后,如果問題未解決,通常可以再次提出投訴。但如果雙方已達成一致并履行或履行期未滿且無證據表明到期無法履行,職工不能再次投訴。不過,個別地區(qū)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職工在撤銷投訴時書面承諾“撤訴后對原投訴有異議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這是值得職工注意的,不同城市在處理同一問題時存在差異。
一些地方存在類似“一事不再理”或“撤銷后就同一事項不再受理”的內部操作規(guī)范,目的可能是為了節(jié)約行政資源、督促職工慎重行使權利、視為糾紛已解決等,因此,職工在決定撤銷投訴前,務必了解清楚當地的政策;如果管理中心要求填寫撤銷投訴的書面申請,請務必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看是否包含了放棄后續(xù)投訴權利的承諾或說明。
來 源 | 勞動法行天下(ID:Ldfxtx),授權轉載。由中智浙江梳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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