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中秋節恰逢國慶節,都在10月1日,雙節同慶。轉眼8月已經過去一半,很多HR也已開始籌備 中秋福利。但是,近幾年“中秋不能發月餅”的傳言也著實給很多HR帶來了困擾。那么,中秋福利到底應該怎么發?什么能發,什么不能發?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中秋月餅到底能不能發?
2015年8月中紀委網站上曾刊發過一篇名為《嚴防花樣翻新的高價月餅“死灰復燃”》的文章,要求嚴防違規收送月餅節禮等不良作風問題。不少人對此過度解讀甚至錯誤解讀,一時間“中秋不能發月餅”的說法沸沸揚揚,至今仍然有不少國企、事業單位認為中秋福利“不發總比錯發強”。
但其實,反腐并非反員工福利,符合規定的正常員工福利是可以發也是必須發放的。“月餅”背后的“奢華”和“公款”才是重點,正如中紀委監察報一篇報道中提到的:月餅本無辜,但“天價”卻讓其“變了味”。
福利≠腐敗,該發的福利不發也是不作為
福利不等于腐敗,腐敗固然不可取,但是如果該發的福利不發,走另一個極端也可能是一種不作為行為,之前杭州臨安就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浙江杭州市臨安區委第一巡察組組長方漢忠在對區域內某單位開展駐點巡察過程中,曾發現該單位的工會費和福利費有大量結余,工會費和福利費的支出也十分單一。巡察組長方漢忠認為,干部職工如果該享有的福利都沒有享受到,那對干部職工也是不公平的。方漢忠說,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并不是要剝奪干部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這種機械地執行紀律規定,看似嚴格,實則是典型的領導干部不擔當的表現。
那么,什么才是國家嚴令禁止的紅線?以下幾點應嚴防:
1、嚴禁用公款相互走訪送禮
2、嚴禁用公款送月餅、土特產、現金、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
3、嚴禁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
什么樣的中秋福利可以發,怎么發才合規?
企事業單位的預算均有明確區分和對應用途,福利合不合規與預算也大有關系。如果發放員工福利的經費預算屬于國家規定的正常福利費或工會費范圍,那么它屬于合法合規的員工福利,但是如果挪用了其他經費比如科研經費來發放員工福利就不合規。
2014年7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出臺《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工會經費可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節日慰問品。
2014年12月8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又下發《關于<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
1、“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2、“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比如中秋節發簡裝月餅,端午節發粽子和咸鴨蛋等。但是,不得購買發放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3、“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比如上海,“少量”標準的明確規定為,年度發放總金額不得超過基層工會當年度留存經費的50%。
但是,工費經費也有紅線,這些開支不可以有:
1、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違規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3、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違規設立“小金庫”
5、將工會賬戶并入單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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